禁寄物品及危險物品
全球共同規範之危險禁寄物品
爆炸物
Explosives
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壓縮的、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
Gases
如罐裝瓦斯、潛水用氧氣瓶、防身噴霧器、防蚊液、噴漆、髮膠、殺蟲劑等各類噴劑
易燃液體
Flammable liquids
如汽柴油等燃料油、油漆、稀釋劑、樹脂、黏著劑、香水、化妝水等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與水反應物質
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如火柴、點火器、打火機等
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放射性物料
Radioactive material
如釔-90、銦-111、碘-123、放射性廢棄物等
腐蝕性物質
Corrosives
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其他危險物品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
如磁化物(磁鐵)、刀劍棍棒類、鋰電池等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 97 年 2 月 25 日發布施行,違規空運危险物品依民航法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12-2, Civil Aviation Act, anyone who falsely declares dangerous goods and is tracked down before loading them into an aircraft shall be subject to a fine from NT$20,000 to NT$100,000.
大陸地區禁限寄入物品
- 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如仿真玩具槍等)、刀劍棍棒、彈藥及爆炸物品(含高壓氣體罐),易燃、易爆裂、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與易壞之生物學物質。
- 各種貨幣、有價證券、偽造之貨幣及有價證券。
- 手機、鋰電池、行動電源、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及內建鋰電池之相關製品。
- 藝術品、水晶、玉器、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 對大陸地區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 各種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及淫穢的出版品、宣傳品、印刷品。
- 容易腐壞的物品。如水果、蔬菜、生鮮食品等。
- 各類中藥材(新鮮、可繁殖之植物及動物性藥材禁止,而依據現代製劑方法製成之植物性產品於合理自用範圍內可少量交寄)。
- 農、漁、肉類及其製品與可看見蛋黃(如蛋黃酥)之製品。
- 各種活生動物及植物(含種子)與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産品。
- 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具(含骨灰)、動物器官、肢體、獸皮、獸骨等。
- 瀕危和珍貴的動物及其他產品(如瀕危及珍稀動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 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等)、嗎啡、海洛英、大麻、高根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 各類烈性毒藥和傳染性物品。如農藥、鉈、氰化物、砒霜、催淚彈等。
-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及其他物品。
- 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汙染、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
- 包裝不易確保內件安全、不適應郵遞條件的怕震易損物品及易碎物品,如:計量電度表、顯像管、電視機、照像機、錄影機、燈泡、熱水瓶、玻璃製品、瓷器等。
- 藝術、歷史文物及其他禁止的文體。
- 木頭、石頭及其製品。
- 泥土。
- 各類無法辨明成分之粉狀物品、晶體狀物品、液態狀物品。
- 含易燃液體之相關製品,如高濃度酒類、香水、化妝水等。
- 仿冒品、贗品、無品牌、無型號之物品或電子產品。
-
其他依法令規定禁止流通或寄遞之物品。
- 進入大陸地區郵件之審驗屬大陸海關權責,大陸地區禁限寄物品種類繁多,請寄件人於交寄郵件前預先查明。
- 個人用藥除禁止郵寄品類外,於合理自用範圍內可郵寄藥品至大陸地區(惟大陸海關仍有審驗准駁權),相關說明請參照本公司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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